2010年9月25日,《无锡市地方志工作规定》经江苏省无锡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8日,由市长毛小平签署发布,并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省内第一个地级市出台的地方志工作法规。
《规定》的制定主要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也参考了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的《江苏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及出版办法》以及《鞍山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西安市地方志管理办法》等外省市的规章。同时市史志办针对国务院条例和省实施办法中较为原则性的有关规定,结合无锡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修志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一些细化和明确化。在制定过程中,我办内部反复讨论,并向各市(县)、区史志部门、市编办、财政局、档案局、统计局等部门以及社会人士的广泛征求意见。其间与法制办多次磋商,对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的梳理和论证,并经过反复修改,形成《规定》的正式文本。
《规定》的出台,使无锡市的地方志工作有了法律的保障和制约,从而走向了常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