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经无锡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无锡市市长毛小平签署市政府115号令,发布《无锡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27条,主要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也参考了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的《江苏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及出版办法》以及全国其他地级市地方志工作规章。无锡史志办紧紧依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紧密结合无锡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修志工作实际情况,对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职责,地方志资料的保管,志书的审查验收和乡镇(街道)、部门、行业等基层修志的指导工作进行细化和明确。
《规定》的出台,使无锡市地方志工作有了法律的保障和制约,真正走向了法制化的轨道,对全省各地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